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一起涉及欧洲人权公约
年5月5日,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裁定,一户叙利亚家庭在比利时驻黎巴嫩首都贝鲁特的使馆申请短期欧盟签证的行为不适用《欧洲人权公约》,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M.N.andOthersv.Belgium,Applicationno./18)。
在本案中,申请人是一对叙利亚夫妇和他们的两个子女,本来住在阿勒颇,他们在比利时驻黎巴嫩首都贝鲁特的使馆申请短期欧盟签证,想要在比利时寻求庇护,但是遭到比利时使馆的拒签。申请人就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比利时。申请人认为,由于比利时的拒签,比利时侵犯了他们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第13条、第6条第1款应当分别享有的免受酷刑权、有效救济权和公正听审权。
欧洲人权法院重申,《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国尊重该公约中的人权的义务仅限于那些属于该公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人。法院认为,为了判断《欧洲人权公约》对本案是否适用,必须审查是否存在比利时对申请人行使了域外管辖权的特殊情形,而这基本上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对申请人与比利时之间的联系的性质进行审查,还必须审查比利时是否对申请人实际上实施了权力并对他们进行了控制。就这个方面而言,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从来没有进入比利时领土,他们也没有声称他们的家庭或私人生活与比利时之间此前存在任何联系,他们也不是寻求比利时使馆保护的比利时公民,而且当时比利时使馆人员也没有对申请人有事实上的控制。他们是自己自愿进入比利时驻贝鲁特使馆申请签证,他们当然也可以向其他国家使馆申请签证。他们后来还在没有任何妨碍的情况下自己离开了比利时使馆。因此,在本案中,就申请人申诉的涉嫌违反第3条和第13条的情形而言,申请人并未处在比利时的管辖范围内。
欧洲人权法院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公正听审权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比利时使馆颁发入境签证的行为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公正听审权无关,因为该权利是一项“公民”权利。最后,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本案的裁定并不影响缔约国的使领馆为了促进庇护程序而作出的努力。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z/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