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乱棍打死3岁儿子,被抓后还谈笑自
年电影《何以为家》上映,黎巴嫩男孩扎因出生在一个贫苦的家庭里,12岁的他做错了事就会挨打,后来更是因为妹妹的事,离开了家只身来到了一个海滨小镇和埃塞俄比亚移民的拉希尔一家人一起生活。最后再回家取身份证件的时候,杀了害死妹妹的男人被警察带走,他在法庭上控诉自己的父母为什么生而不养,养而不教。
当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对周围的一切都是未知且好奇的,所以这时候父母就是孩子的老师,教会他起居生活,更要教会他做人做事的道理。当生下孩子之后就离开,没有做到父母教养的责任,又怎么去要求孩子对自己亲近?(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年年底的时候,浩浩的大伯在常州开了一家小超市,所以爷爷就带着他来到了大伯家玩耍。但是在人群中有一个女人看自己的眼神不太对,这个女人他只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才见过几面,所以并不熟悉,而认生的浩浩也就躲在了爷爷的背后。
刚到常州的时候,浩浩和爷爷住在大伯家,在某一天那个女人问爷爷,“这个孩子是二哥家的吧?”爷爷愣了一下说,“那是你儿子”。在那天之后大伯家里就吵闹起来,爷爷和那个女人就争起了浩浩的抚养权,但是那个女人并没有照顾到浩浩的情绪就算在这过程中他一直在哭。
这个女人正是浩浩的妈妈江红英,年她出生在安徽省利辛县的一户农民家庭中,家庭也不是很宽裕,所以在她读了几年书之后就离开了学校。并且很早就在当地找了个丈夫结婚,在年11月的时候生下了儿子浩浩。
在江红英和丈夫结婚后,两人便来到了江苏常州市打工赚钱,并在常州租住在郑陆镇的一处房屋内。在孩子出生之后,因为打工每天在家的时间就很少,而且自己也还年轻,并不知道怎么去照顾小孩,更何况丈夫的精神也有点小毛病,也帮不到什么忙。所以儿子出生之后,就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抚养。
在那次吵闹之后,年3月底浩浩被送到了妈妈江红英的身边,但是一方面浩浩对江红英的印象并不深刻,突然被她抚养让浩浩的内心有些抵触和恐慌。另一方面生活环境突然发生变化也让浩浩很不适应这边的生活,内心焦虑和不安的他就经常大哭大闹。
这种哭闹发生在晚上就会影响到周围邻居的睡眠,于是他们一家这段时间被投诉了好几次。房东也对她说,再这么吵下去,这房子就不能租给你了。这让江红英内心也焦虑了起来,并将所有的过错都放到了孩子身上,在之后的日子里,只要浩浩哭闹,就动手打他,打到不哭为止。
而且自从浩浩来到自己身边之后连一次“妈妈”都没有叫过,虽然教过浩浩好几次,也让他开口去说,但并没有效果。这让江红英很是无奈和委屈,而且浩浩对自己也越来越疏远和惧怕,这一切都在消磨着她对儿子仅存的一点感情。
在4月18日的中午,浩浩在家里玩玩具的时候不小心将玩具的一个部件塞到了鼻子里,看到这一幕的她立刻生起气来,吼着让浩浩将玩具取出来并叫他下次不能这么做。被吼叫的浩浩哭了起来,江红英被他的哭声搞得非常烦躁,就打了两下,还把鼻血打出来了。
本来是一件寻常的事情,但是当鼻血流到床单上后,江红英心里的无名火立刻被点燃,于是从电视柜里拿出一根木棍,冲着浩浩打了下去。打了一段时间之后,浩浩不哭了,也没有动静了。
后来赶来医院抢救,最后因抢救无效,死因是遭棍棒打击导致脾脏破裂,失血过多而亡。浩浩就这么走了,一家人非常地惋惜,而江红英则在当天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江红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江红英在主观上并没有杀害浩浩的意图,但是其对浩浩造成伤害的行为却存在主观意念,所以属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并且伤害的是年仅三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加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在家里打孩子是自己一家的家事。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小孩在出生后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家长以“管教”的名义,剥夺了孩子的生命或者对其精神上或身体造成伤害,家事就成了刑事案件,家长就需要为此接受法律的惩罚。
更何况教育孩子也不只存在棍棒殴打一条途径,通过爱的陪伴、观念的培养以及适度合理的奖惩方式都可以起到教育的目的,让孩子在家庭教育中树立自己的人格和价值观,并感受到来自家庭的陪伴和关怀,让孩子健康地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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